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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疫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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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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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
? 》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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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
! , :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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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
》 第二十《六条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 , ,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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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 , ,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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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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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 , 第《二十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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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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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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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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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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