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疫情【。控制 】   《  第二《十四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血吸虫病应】急预案 》 ,     第】二十五条 》 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控制【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的需!要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紧急措施进!。行,下列应急处理 】 ?  :    《   (《一)组织医疗机构】救治急性血吸—虫病病人; !。 ,     》    《(,二)组织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分别对接触!疫水的人和家—畜实施预防性服药】; ?     】    (三)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  !  :。 ,。  : , (四)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在有钉《螺地:带设置?警示标志禁止—人和家畜接触疫水】 , :     【第,二十六条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     】   ?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  :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       【。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 , ,   第二》十七条 《 有关单位对因【生产、?工作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并定期》组,。。织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因!防汛、抗洪抢—险必须接触疫水【的人:员应当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采取防护措施】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对参加防汛、!抗洪抢?险,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进行血—吸虫病的专项—体检 《    【 第二?十八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对】本地:村民、居《民和:流动人口血吸虫病以!及家畜血吸虫病【的筛查、治》疗和预防性》服药工作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对:晚期血吸虫病病人的!治疗 】。 ,  : 第:二十九?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家!畜和植物的》。血吸:虫病检疫工》作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经检疫发现—的患血吸虫病的【家畜:应当实施药物治【疗;植物检疫机构对!发现的携带钉—螺的植物应当实施】杀灭钉螺 !。   ?  凡患血吸虫病的!家畜、携带钉螺的植!物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未经检疫的》家畜、植《物一律不得出售、】外运 【    《 第三十《条  血吸虫—病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