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
】
第八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
—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
《 【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 《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
,
《 ?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 《 , ?(,六)其他防治—措施
《
【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第十二条 》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
《 ?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
,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
:
,
: 第十七条 !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
?
》第二十条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