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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 ? 《   》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 ,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 ,    —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 , :  :     》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 :     》   (六)其【。他防治措施 !    》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 :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  :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   ?。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第二》十条 ?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   《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