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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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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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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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 ,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 》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 ? :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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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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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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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其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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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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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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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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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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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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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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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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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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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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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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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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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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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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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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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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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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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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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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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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