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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 》 ,   —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 ,   《  第九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 ?  :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      !  :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 :。 ,  :  :  :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     》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 ?  :       (】六):。其他防治措施 】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 :  《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    — 第:十三:条 :。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 ?   《 ,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 :    —。 第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 ?    》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    【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  :第二十二条 —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