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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预防 ? 【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 , 第:九条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  — ,  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    《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   ?   ?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      【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   ?。。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    —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       !  (六)其他防】治,措施 ? 《 ,  : ,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  :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 ?    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 :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  《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  ?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 ?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  —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 ?  ?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   《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