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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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根据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标准】划分:为重点防治地—区和一般防治地区】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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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九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各类新闻》媒,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各类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公益:性血吸虫病防治【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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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各级各类学》校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对,学生开展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教】育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应当【组织本单位人员【。学习:。血吸虫病防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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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处于同一水系或【者同一相《对独立地理环境的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血吸虫病联防联控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同步实施下列血吸!虫病防治措》施
! (【。一)在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中【采取与?血吸虫病《防治有关《的工: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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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进行人和家畜的【血吸虫病筛查、治】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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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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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调查钉螺分布实】施药物杀灭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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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防止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直接进【入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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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其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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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同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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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或—者两个以上设—区的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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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两个以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需要同步实施血!吸虫病防《治措施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共同制定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方】案报国务院卫生、】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第》十二条? 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实施农业《、,兽医、水利、—林业等工程项—目以及开展人、【家畜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应当》。符合: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的要】求相关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由?国务院卫生、—农业、水利、林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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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渔船集?中停靠地设点发放】抗血吸?虫基本预防药物【。;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修建公共厕所;!推,行在渔?船和水上运输—工具上安装和使用粪!便收集容器》并采取措施对所【收,集的粪便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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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安排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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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安排农业机》械化:推广、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以及人、家畜饮用!水设施建设》等项目应《当优先安排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的有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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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农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改厕、沼气池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无《。害化:要求和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保证厕所和沼气!池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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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公共厕所《应当具备杀灭粪便中!血吸虫?卵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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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适应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需要引导和!扶持农业种》植结构的调》整推:行以机械《化耕作代替》牲畜耕作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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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重—点防治地区应当引导!和,扶持:养,殖,结构的调整推—行对牛、《羊、猪等家畜的舍】饲圈养加强》对圈养家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开展对》家畜的血《吸虫病检查和—对感染血吸虫的【家畜的治疗、—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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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禁止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施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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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利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进行水》利,建设项?目应当?。同步建设血》吸虫病防治设—。施;:结,。合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江河】、湖:泊治理工程》和人畜饮水、—灌区改造等水利工】程项目改善水—环境防止钉》螺孳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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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退耕还》林、长江《防护林建设、野【生动物植物保护【、湿地保《护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林业工程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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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应当结合航道工程建!设开展血吸》虫病综合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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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血吸虫《病流行病《学资料、钉螺分布】以及孳生环境的特点!、药物特性制定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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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实—施药物杀灭钉螺【7日:前公告施药的时间、!地点、种类、方【。法,、影响范围和注意事!。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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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杀灭钉螺》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药】物
】 第二十一【条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或者兽》医、水?利,、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血【。吸虫:病监测?等流:行病学资料划定、变!更,有,钉螺地带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公告有钉螺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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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在有钉螺地带!放养:。牛、羊?。、猪等家畜》禁止引种在有钉螺地!带培育?的芦:苇等植物和》农作物的种子、种苗!等繁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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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有钉螺地《带,设,立警示标志并在县级!人民政府作出—解除有钉螺地带决定!后,予以撤?销警示标《志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护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协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警【示标志?
! 在:有钉螺地《带完成杀灭钉螺后由!原批准机关决—定并公?告解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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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二—条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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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血:吸虫病防治地区【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人员进行血吸虫】。病防治知识、—技,能的培训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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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提请省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并《根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设专人负责工地上的!血吸虫病防治工【作;工程竣》工,后应当告知当—。地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其对该地区》的血:吸虫病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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