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二章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第九条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