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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学!院,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 ,。     】第七条  行政学】院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行?政学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的行政学!院 —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行政】学院分院 】     —行政学?院,与,其他培训机构合【办,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学院职【责注重体现行政学院!的功能和特色 】 , ,     第八】条  行政学院院】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兼任行政【学,院,设,置常:务副院长主持—日常工作常》务副院长按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配备 【   》  第九条 — ,上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进行业务指导主!要包括 !        】(一)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行政学院工作】的方针?政策提出指导性意】见; 《 : ,  :    《   ?(,二)对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师资培训!、开放办学》、,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改进意—见; 《 : :      —  (三《)制定科学》的工作质量》评估体系和办法与公!务员:主管:部门共同对下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的业务?工作:进行评估; 【  》       【(四)对《教材编?写、:学,科建设、科》研课题立《项,、合作?交流等?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     】   ? (:五)加强行政学院之!间的工作交流—和,信,。息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