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学院工作,推进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行政学院是培训公务员、培养公共管理人员和政策研究人员、开展社会科学研究和决策咨询的机构,是政府直属单位。

    行政学院应当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主渠道作用、公共行政理论和政府管理创新研究的重要基地作用、政府决策咨询的思想库作用。

    第三条  行政学院工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方向,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任务,以增强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提高公共行政管理水平为目标,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服务,为繁荣哲学社会科学服务,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服务。

    第四条  行政学院工作应当遵循下列方针:

        (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注重理论联系实际,推进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二)坚持科学发展,突出特色,发挥优势,以政府工作为主题,建设特色鲜明的教学培训体系、科学研究体系和决策咨询服务体系;

        (三)坚持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三位一体,紧密结合,相互促进,协调发展;

        (四)坚持开放办学,立足国内、面向世界,广泛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方面的合作和交流;

        (五)坚持从严治院、从严施教、从严管理,加强学风院风建设。

    第五条  行政学院的主要职责是:

        (一)培训公务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政策研究人员,承办党委、政府举办的专题研讨班,开展多种形式的委托培训和合作培训;

        (二)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科学行政、依法行政、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三)开展决策咨询工作,主要为党委、政府提供决策咨询;

        (四)国家行政学院和具备条件的地方行政学院,开展与境内外有关机构的合作和交流;

        (五)国家行政学院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研究生学位教育;

        (六)承办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行政学院应当着重提高学员的下列能力:

        (一)学习掌握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定理想信念,提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能力;

        (二)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增强责任感和事业心,提高公共服务的能力;

        (三)勇于改革,开拓创新,提高领导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能力;

        (四)熟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提高科学民主决策和依法行政的能力;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提高运用科学理论判断形势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六)学习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社会管理知识和科学文化知识,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七)发扬优良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求真务实,艰苦奋斗,清正廉洁,提高反腐倡廉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