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建标库

第三章教学培训

    第十条  教学培训是行政学院的中心工作,行政学院各项工作应当为完成教学培训任务、提高教学培训水平服务。

    教学培训应当坚持按需施教方针,在教学布局、学科体系、班次设置、教学内容、教材建设、教学方法、教学管理等方面形成行政学院的特色。

    第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时代和形势发展要求,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培训内容,以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行政能力为核心,以公仆意识、政府管理、依法行政作为教学培训的重点,构建具有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学培训布局。

    第十二条  行政学院应当立足于政府工作需要,着重建设行政管理学、经济管理学、行政法学、领导科学、社会管理学以及应急管理等学科体系。

    第十三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公务员主管部门的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举办各类公务员培训。

    行政学院公务员培训的班次主要包括进修班、专题研讨班、任职培训班、初任培训班、师资培训班和涉外培训班等。

    行政学院根据需要可以举办专项业务培训班、知识更新培训班等其他班次。

    行政学院各类班次的学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四条  行政学院根据公务员培训分级负责的要求和公务员培训规划举办进修班,完成各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培训任务。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培训部分省部级公务员、厅局级公务员和处级公务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厅局级副职公务员、县处级正职公务员和乡(镇)长。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培训县处级副职公务员和乡科级正职公务员。

    在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分院主要培训乡科级副职及其以下职级的公务员。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行政学院举办各类专题研讨班,研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举办提高公务员履行职责能力的任职培训班。

    国家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厅局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县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主要举办乡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班。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公务员的初任培训。

    第十八条  国家行政学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学院可以举办以行政学院教师为主要对象的师资培训班。

    第十九条  行政学院应当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不断创新教学方式方法,推行研究式教学,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互动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调动教师和学员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实现教学相长、学学相长。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培训需求调研制度,重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积极稳妥发展远程教育和网络教育。

    第二十条  行政学院应当根据教学需要,完善通用教材、学位教育教材、专题教材、案例教材和电子音像教材,重视案例库建设,建立特色鲜明、针对性和实用性强的教材体系。

    第二十一条  行政学院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协作、程序规范的教学运行机制,建立和完善教学效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二条  行政学院可以根据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工作的需要,与有关部门和单位合作建设教学科研基地,制定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和使用的评估标准。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行政学院的教学科研基地建设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第二十三条  国家行政学院依法申请取得与本院主要学科有关的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招收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纳入国家学位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