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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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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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
《。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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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
》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
》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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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类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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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
,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
》 : 第三十条 —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
: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
?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 , ?。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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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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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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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有权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
》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按照规定查】阅、复制《。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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