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管 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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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 , , ?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
,
《 《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
— ,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 — ,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
《 第十六条 !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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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 第二十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 第二?十一: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
, 第二十三】条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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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 第二十四条 】。 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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