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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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 《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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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 :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
【 :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 , , :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
!。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
— ?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 ?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
【 《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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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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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
《
—。。 :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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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
?。 , 《 ,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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