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
【 :。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 ? ,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
《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
》 第六十条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
》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