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
!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 ?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 :。 ,。 ,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第五十【七条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 ,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
?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
,
,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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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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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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