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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 ,    》    《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  《。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    】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