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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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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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四条?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 ?第五十五条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 , , :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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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第!五十六条 》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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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 第五十【七条: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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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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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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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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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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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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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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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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