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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   ?第五十五《条 : 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       【。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  :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      —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   》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 ,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  ?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在—五日内受理 !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     第五十】七条: ,。 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 》  :  第五十八条 】 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  —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    【  :  :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  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裁定不予】执行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五日】内将不予执行的【裁定送达行政机关】 》    《 行:政机关对人民法【院,。不予执?行的裁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执行的裁—定 》   《  第五十九条【  :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 【 ,    《 第六?十条  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缴纳申请】费强制执行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 ,。。     人民法院!以划:拨、拍?。卖方式?。强制执行的》可以在划《拨、拍卖后将强【。。制执行的费用—扣除 》 ?    依》。法拍卖财物由人民法!院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