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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六十!一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  :(一)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 :   》      —(二:)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 】      —  (三《)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强制的; 】   —     》 (四)《违反:本,法规定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   《      (【五)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的!; —      — , , (六?)有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强制情形的 】 ?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扩大】查,封、扣押、冻结范围!的; ? 》 , ,      (二】)使用或者》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   】      (三)!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的;》 ,  —      — (四)在》冻结存款、汇款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冻结的 — ?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或者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由财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据为己有《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     第—六,十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一》)在冻结前向当事人!泄露信息的; 】 《。        (!二)对应当立即【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不冻结或者!不划拨致使存款、】汇款转移的; 【 ,      !   (《三)将不应当—冻结、划拨的存【款、汇款予以冻【。结或者划拨》的;: —    《 ,。。   (四)未【及,时解除冻结》存款、汇款的 【    】 第六十六条 【 违:反本法规定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由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违法划拨款—项二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违反本!法规定行《政机关、《。。人民法院指令金融】机构将款项划入国】库或者财《政专户?以外的其他账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强?制,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或者扩大强制执】行范围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