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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 , , ,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 《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 《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 ,  :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