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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   ?  第四十五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 ,。 ?。。    第》四十六条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 !   ?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依照【本法:第三章规定办理 !。   —  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的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已经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行政机关可以—。将查封、扣》押,的财物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  :   第四》十七条 《 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     —法律规?定以外的行政—机关或?者组织?要求划拨当事人存】款、汇款《的金:融机构应当拒—绝 《 :   ?。。  第四《十八条  依—。法拍卖财物由行政】机关委托《拍卖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九条  【划,。拨的存款、汇款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的款项应当上缴!国库或者划入财政】。专户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