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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