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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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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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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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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