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 第四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 ?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二条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