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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第三十七条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 第四十二条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