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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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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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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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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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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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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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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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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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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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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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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