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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 ?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 ,   ?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