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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   第三十七条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