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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  第四十三—条 :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第】。。。四十四条 》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