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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第,三十七条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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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