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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 《    《第,三十七条 》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 《   ?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     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   【  :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 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    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 ,。 《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