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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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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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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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履行《义务的?期限:;
【 《 : (二)》履,行义务的方式—;
!。 《 (?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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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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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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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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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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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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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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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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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无法》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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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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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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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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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 ,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
?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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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
!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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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执行】标,的灭失的;
【
《 : (【四)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的】;
》。
? : 》(五)?行政机关认为需【要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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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 ? 第四十二》条, 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或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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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协议:应当履?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恢复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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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行】政机关不得在夜间或!者法:定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但—。是,情况紧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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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机关不得对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迫使当事【人,履行:相关行政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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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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