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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封、扣押 — 《  ?  :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        】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 ,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 ,       【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