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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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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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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 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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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 :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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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六条 【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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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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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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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 ?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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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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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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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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