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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封、扣押【 —    》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   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    《。 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  —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