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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查封、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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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
【 第二十三条 【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
,
? 当事人【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复查封
【
《
, 第二十【四条 ? 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
【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
【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
】
:
? ? : (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
】
】 《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 ? (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
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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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
】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期间应当明【确并书面告知当事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的《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
《
第二十七!。条 : 行政机关采—。取查封、扣押措施】。后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
《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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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
:
: 【 ,(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
! (三)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
— 【。(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
【 , (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
》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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