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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 ,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