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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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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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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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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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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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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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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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制【作现场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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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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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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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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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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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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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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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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