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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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第十九条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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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一条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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