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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    》 ,第十七条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第十九条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