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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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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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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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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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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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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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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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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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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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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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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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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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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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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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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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