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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