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三章【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条 【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