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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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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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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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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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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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第十八条 !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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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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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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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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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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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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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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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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