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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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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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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七条【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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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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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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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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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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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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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制作现》场笔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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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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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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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一条 ?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