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
,
第一】节 :一般规定
】。。
《 : 第十六条 【 行政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
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七条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
— 《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
!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
《 ? 《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
, , —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
《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
】 (七【)制:作现场?笔录;
—
】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
【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
,
!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
》 第十九条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条《 依照法律规定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
! (一)》当场告知或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家属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地点和期限;
!
】 (二【)在紧急情》况下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在返!回,行政:机,关后立即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
,
? ?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程序
《
:
《 :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得超过法定期!限,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已经】达到或者条》件,已经消?失应当?立即解除《
! 第:二十一条《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行政机关】应当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