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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     第九条 !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三)扣【。押财物?; ? ,    —  :   (四)冻【结存款?、汇款; 】        !。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    【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 , :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二条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二)【划拨存款、》汇款; 》  》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五:),代履行; !       【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