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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   ? 第:九条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三)扣押财物【; ?  》 , ,     (四)】冻,结存款、汇款; !      !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  第十《条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  第十一》条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    《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二《条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       【 (二)《划拨存款、汇款; ! ?    》  :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    《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五:)代履行; !      【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第十《三条: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 ?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   ?  第十《四条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