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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 : :。    》 第九条《 ,。 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 ,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     (三)】扣,押财物; —      !   (《四)冻结存款、【。汇,款; ? ?    》   ?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第—十条 ? 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  :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 : :。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 《     第十【。一条 ? ,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   ?  第十二条 【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 《     — ,。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 ,      — (二)划拨—存款、汇款;— ? ,      【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       【 (五)代履行;】 》     》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 《    第十三条 ! 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 《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第十四条 【。 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强制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强制【的必要性、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 【 ,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   【  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