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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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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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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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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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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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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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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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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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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 :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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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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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 ,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
: —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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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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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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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
》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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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
? : ,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
? : 《 ,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
!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
《 ,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 ?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 第十九条 】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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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
【 ?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
》。。 》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 —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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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
】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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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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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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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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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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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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