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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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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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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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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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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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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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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 :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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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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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 ,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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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 , 》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
】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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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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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
《
? 第十六条 【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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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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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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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
》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第十八条 】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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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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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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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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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
—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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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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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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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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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
【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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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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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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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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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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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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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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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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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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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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