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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    —。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 :       !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   ?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  》 ,   ?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 :   》    《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 ,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   《 ,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     【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    【。 ,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       】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      !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第十:九条 ?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 :  :。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 :      —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第二十条 【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    —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    —    《。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  :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   《    《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    《 ,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 》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   【。  :第二十四条 —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   ?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 :   》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     》。  :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