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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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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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
》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
?
第十】二条 ?。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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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
? 【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 :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
,。
? ?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 第十三条 】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 《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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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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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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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
》第十五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
?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
【。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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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
】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
》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第十八条 》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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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
【 ,。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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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
—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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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 ,。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
,
!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
? —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
【 ,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
:
,
【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
,
,。
,
—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 (一—)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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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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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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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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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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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
!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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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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