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   !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   第十》。。一条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    —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     》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       【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     】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   》 ,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  》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第十三条 —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 :。     》 ,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 ?       】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     第】十五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  :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 , :    》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    《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 ? ,  :     》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 , ,  第十八条—。 ,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    【 ,  :。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 《。      —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    《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 ,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    【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        】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     第!二十三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 : ,   ?  :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 ?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 《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   ?(一)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     第二】十六条 《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