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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察机关的权》限 ?   】  第十条  监】察机关为《履行职?责有权要求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全面、如实地】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 : ,    第十一条 ! 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暂予扣?留、封存能够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暂予!扣留、封存》。时应当向文件—、资料、财务—。账,目等材?。料的持有人》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材》料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对暂予!。扣留、封存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以及其他【有关的材料监察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   第十二条  !对下列与案件有关】的财物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调查期间妥善保管!不得:。毁损、变卖》、转移? 《       】  (一)可以证明!案,。件情况的财》物,;  】  :   ?  (二)涉—嫌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 :   —      (三)!变卖、转移给他人】有可:能影响案件调—查处理的财物 【     !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暂!予扣留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有关的财》物 —     监察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出具监察通—知书对有关财—物开列清单并由各方!当事人当《场核:对、签字 !     》第十三?条 :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措施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 ?  —   经调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的被》监察人员涉嫌犯罪的!。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    【 第十?四,条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是指有【关机关根据监察【机关:的建议暂时停止【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的职》务活动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的情形包括!: ? :    》     (一)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继续执行职务—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     (二【)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阻挠、干【扰、破坏案件—调查或?者威胁、利诱、打击!报复控告人、—检举人、证人、【。。。办,案人员的《 》     监察【机关:建议暂停执》。行职务应当》制作监察通知书并】送达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暂停?执行职务的》决,定 》     对经调!查核实不《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或】者不需要《给,。予,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人员监察机关应当!在撤销案件或—者作出?行政处分决定后【3日内书面通知有】关机关解除暂停执行!职务的措《施并在有关》。范,。围内宣布 【 : ,    《第十五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四)项《所,称,“有关?机关”是指依—法有:权决定暂停有—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被监察人!员执行职《务的机关《其中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国—务,院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对,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人员除对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暂停执行》职,务由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外对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对上【述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暂停执?。行职务由《。其任免机关决定【    ! 第十六条  监察!机关采取行》政,监察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措施—采取措施《的条件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解除措施《   】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协助: 【 《。       【  (一)需—要向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执行刑罚的】。罪犯调查《取证:的; 《     】  :。。  (二)需—要阻止?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出境的【; ? ?    《。     (三【)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予以协助:】。    !     (一)需!要对:有关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查证的;《  【 ,   ?   (二》)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办理违法【违纪案件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 】     》    (一)需】要协助调查》取证的?;,   】。      (【二)需?要协:助收集?、审查?、判断或者认—定证据的《 》   ?  第二十条 【 监察?机关提请公》安、司法行政、审】计,、税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等机关予以】协助应当出具—提,请,协助书?写明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 !  ?   被提请协助】的机关应当》根据监察机》关提请协助办理的事!项和要求《在,。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 《  》   第《二十一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称“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指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撤,销的”情形是指: !  —。  :   ?  (一)决定、命!令、指示的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 ? :    》     (—二)决定、命令、】指示的发布》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的 】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三)项所称“补】救措施”是指—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给予赔偿等补救】措施 ?  —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所称“录用、—任免、奖惩决定【明显不适当》应当:予以纠正《的”情形是》指: 】  :  : ,  :。 (:一)被录《用、任命人员—明显不符合》所任职务的条件【或者不?符合任职回避规【定的; 》。 ?。         !(二)超《越权限或者违—反程:序,作出:录用、任《免、:奖惩:决定的;《。    !  :   (三)奖励】明显不?适当或者处分—畸轻畸重的 — :    — 第二十《四,条,  监察机关对【被监察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        】(一:) 对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领导人】员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先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罢免:职务或者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免去职务或【者撤销?职务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   ?    (二—)对本级人民政府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分意—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监察机关】下达监察决定; 】 《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任命?的人员拟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机关直《接作出监察》决定其中县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被监察人【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违反行政纪—律的人?员作出给予行政处分!的监察决《定后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执行并《办理有关行政处分】手续 ? 《     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将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及其—执行、?办理的有关材料归入!受处:分人员的档》案并在适当范围内】宣布 《     第!二十六条  监察机!。关根据检查、—调,查结果对违反行政】纪律取得的》财物可以作出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监》察决定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除外 》 :     第】二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人员对—监察机?关依法提《出,的监察建《议应当采纳但认【为监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异议: 》     】    (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三)提!。出的程序不》合法:的; 》。 ,   《      —(四)?涉及事项超出被建议!单位或者人》员法:定职责范围》的 —    《 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提出的异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监察机》关应当收回监—察建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书面【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执行原监察】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