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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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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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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 第三十条 】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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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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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
【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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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涉及【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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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 ,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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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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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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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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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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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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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
《。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
: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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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
【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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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 :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三十八条 】 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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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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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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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 ?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理不适当的
】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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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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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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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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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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