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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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 : 《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
《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
【 ?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
《 ? (四)》涉及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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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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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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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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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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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
《
》 ?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
》 —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
《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
《。 第?三十四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
《
,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
? 第三十六条 !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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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
【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
《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第三十《八条 《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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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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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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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 ,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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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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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处理不适当的】
》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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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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