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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    【 第三?十条 ?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     》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 《     》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  《。    《。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        (!四,)涉及境外的—  【   ?第三十一《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 ?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 ? , ,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     第!三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      !。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     第三十】四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 ,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 ?     》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 :  《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  》    《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    】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   《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    —     (—三,。)处:理不适当《的   !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     【第四十三条 —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