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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监?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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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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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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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 ,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
《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 《 :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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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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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涉及《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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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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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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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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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 —。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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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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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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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 第三十五—条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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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 ,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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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 【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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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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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第三十八条! , 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
?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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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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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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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 《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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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处理不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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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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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
: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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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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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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