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程序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监察的检查—事项由监察机关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以及工作需要】。。确,定,
— , 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所称“重《。要,检,查事:项”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和要求确定—的,检查事项或》者,监察机关认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而需要【检查:的事项
! : ,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行政纪律行为进行初!。。步审: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初步审查后》应当向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提出报】告,。对存在违《反行政纪律事—实并:且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予以立《案
! 第三十》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所称“重要】、复:。杂案件”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
】 : (一)【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违法】违纪的;《。
— 《 , (二)—需要给予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领导:人员或者下一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以【上处分?的;
】 ? ? (三)社会影响!较大:的;
】 (!四)涉及《境外的
《
— 第三十一条 !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但通知?后可能影《响调:。查的可以暂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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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监察机关已通【。知立:案的未经监察—。机关同意《被调查人员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所在单位—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员出境、辞职】、办理退休手续或者!对其调动、》。提拔、奖励》、处:分
《
》。 第三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员出?示证件
! 第三十三】条 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监察人员以及】与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其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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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被监察人【员的近亲属》的;
—
: — (二)办—理的监?察事项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
》
《 (三)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
】
《 监察机关领导!人,员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其他监察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监察【机关:领导人?。员决定
! , 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监察机关发现监察!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 第》三十四条 因主】要涉案人员出境、】失踪或者遇到—严,重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调查工!作无法进行的监察】机关的调查可以【。。中,止
】 : 中止调查应当经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立案案!件中止?调查的应当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中止调《查的情形《消失后监察机关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办案期限【连续计算
!
第三十】五条 ? 监察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办案期】限自立案之日—起算至作出监察决定!或者:提出监察《建议:之日终止
!。
? 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被调查人!员有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的办案期》。限应当自发现新的违!反行政纪律》事实之日起重新计】算
《
? 第》。三十六条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二条所!称“特殊原因”是指!下列情形《
! ? (一)案—件发:生在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
【
? (【二,。)案件?涉案人员《多、: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
】
— 【(三)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需要报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
,
》 第三十七条 【 行政监《察法第三《十四条所称“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是指监察机关—办理重要检查事【项和重要、复—杂案件所作出的监察!决定和提出》的监察建议》
! 重要监察决定和】重要监察建议应当】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监察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上一级》监察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
—
:
—第三:十八条 监察【。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需批准的【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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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可》以由监察机关直接送!达有关单位》和人员也可以委托其!他监察机关》送达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应当邀】请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人,员到场见证》现场情况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监察决】定书和监察建议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
》。 第三十九条 】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主管?行政机关同级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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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的予以—维持
! 第四十一【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变更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变更;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变更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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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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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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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处理不!适,。当的
《
— 第四十二条【 监察机》关,复查申?诉案件认为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直接:撤销或?者建议原《决,。定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发回原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上一!级监察?机关认为下一级监察!。机关作出的监察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直【接撤销或者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撤销决定!撤销后责《令下一级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
《 (一!)违法违纪事实不存!。在,或者证》据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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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
》 (】三)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 第四十三条】 ,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应—当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
》
】 ,接受:移送的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按照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通,知书的要求告知移】送案件的监》察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