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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 , ,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 ?  ?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 《     第七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 :      — ,  (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 ?       【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 :。        (!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  —      —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      (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      】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    《第八条 《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  】。   第《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