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派?出的: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
! 第六条— 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对派出它的—监察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并由派出它的监】。察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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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
! 第》七,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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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检查被《监,察的部门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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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受,理对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 :。 (三】)调查处理被监察的!部门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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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复核决定的—申诉;?
— — :(五)受理被监察人!员不服监察决—定,的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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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督促被》监察的部门》建立廉?政、勤政方面—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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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办理派出它的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 《第八: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与派:出它的监察机关【。相同的权《限但是地方各级监】察,机关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以及《在实行垂直管理【的,国家行政机关中派】出,的监察?机构向驻在》。部门的下《。属行政机构再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行使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权限需经【派出:它的监察机》关或者?派出它的监察机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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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派出的监察!机构或者监》。察人员履行》职责适用与》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相同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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