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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三十四《条 :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