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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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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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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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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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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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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