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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  第三十》五,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六】条  被申请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提出【书面答复或者不【。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或者阻挠、变!相阻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进行报复】陷害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 第三十《七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     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照规!定期限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徇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