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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 ?  :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   ? ,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