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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 ,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