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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    】 第二十《二条 ?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 ,     》第二十三条 —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   》  :第,二十四条《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     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 ,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       !  (一)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     ! ,  : (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  —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    】 2.适用》依据错?误的; 》 《。 ,   3.违—反法定程序的;【。    !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 ?   《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      —  (四)》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  ?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 《。    《第,。二,十九:。条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   【 ,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 ,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