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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 ?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 第四十条 —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   ? 第四?十一条 《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