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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附则 】     第三】十九:条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 ,   ?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 】 ?     》本法关于《行政复议期间—有关“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     第!四,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行:政复议适用本—法 《    — 第四十二》条  本法施行【。前公布的法律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与本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法的规定为准 !     第】四十:三条:  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199》0年12月24【日国:务院发布、1—994?年10?月9日国《务院修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