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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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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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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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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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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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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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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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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