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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