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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   第十七条【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