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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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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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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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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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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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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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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