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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 第十七条 —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