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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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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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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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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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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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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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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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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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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