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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    除前款规】定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   第二十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直接受理【 《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 ,      】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      —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