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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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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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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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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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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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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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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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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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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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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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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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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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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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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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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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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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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