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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