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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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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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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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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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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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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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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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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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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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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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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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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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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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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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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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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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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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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