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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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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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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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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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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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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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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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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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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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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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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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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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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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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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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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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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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