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三条 !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