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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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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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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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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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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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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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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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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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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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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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条 —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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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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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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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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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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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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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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