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
: ,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
:。 ?第十条 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
?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 :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
?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 ,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 :。第十三条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第十四条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
》 第十?五条: 对本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按照下列《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
》 :。 ,。 (一)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二):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
【 (三《)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四)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 , (五)—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
?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