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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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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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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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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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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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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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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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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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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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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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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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 ,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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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
《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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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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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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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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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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