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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范围—。 》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      —(一)?资金信托; ! :    《。    (》。二,。)动产信托; 【 ?      【   (三)不动】产信托;《 《      【。   ?(四:)有价证券信托;】 —     》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 , 《     》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       】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    【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 ,  :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十七条 】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 :  :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   【 ,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 ?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