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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经营范围 !  》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      —   (一》)资金信托; 【 ? ,         !(二:。)动产信《托; 》。 :       【  (三)不动产信!托; 】       【 ,(四)有价证—。。券,信托; 《。 , :。。  ?    《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     》   ?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   《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  》      —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 ?       【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   第十》八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 ,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  —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   —  第二十三条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