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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经营!范围: 》 ,  ?。   第十六条  !信托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本外】币业:务 —         !(一)资《金信托; !         !(二)动产信—托; ?    】     (三【)不动产信》托; 》  《   ?  :。  (四)》有价证券信》托,; :   【      —(五)?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 】 :    《 ,   (六》。)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 :    】     (七【)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 !  —。       (】八)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 ?。    —   ?  :(九)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 》      】   (十)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 【 ?。 :   ?。  :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 》    《第十:七条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开?展公益信《托活动 《    】 第十八条 — ,信托: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按照信托《目的、信托财产的】种类或者对信托财产!管理方式的不—同设置信托》业务品种 】   《  第十九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时!可以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采取投资!、出:售、存?放,同,业、买入返售、【租,。赁、:贷款:等方式进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信托【公司不得以卖出回购!方,式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 , :     第二】十条  信托公司】固有:。业,务项下可以开展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等业务投资【业务限?定为金融类公司股权!投,资、金融产品投资】。和,自用:固定资产投资 【     !信托公司不得以固有!财,产进行实业投资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一条  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二十】二条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 ? ,  : 第二十三条 【 ,。信,托公司经营外—汇信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接受外汇【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