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经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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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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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信托【公司:。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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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信托公司【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信?托公司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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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所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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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八条 !信托公司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
【
委托!人、受益人有权向信!托公司了解对—其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要,求信托公《司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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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信》托公司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 第三十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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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信托公司的信托【业,务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的其他部【门其人员不得—与公司?其他部门的》人员相互兼职业务】信息不得与》。公司:的其他部门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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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以—信托合同《形式:设立信托时信—托合同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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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信托目的;》
【 【(,二)委托人、受托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
! (三)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
】 (:四)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 : (五—)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
《 《 (?。六)信托财》产管理?中风险的揭示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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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七)—信托财产的管理方式!和,受托人的经》营权限;
】
— (八—)信托?利益的计算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
— (九】)信托公司报—。酬的计算及支付;】
【 》 :(十)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和其他费用!的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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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一)信托期限和】信,托的:终止;
《
— : (十二)!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的,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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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三)信托事!务的报?告;
《
》 【(十四)《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及纠纷》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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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十五!)新受托《人的:选任方式《;
】 【(,十六)信《托,当事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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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托合同以外的其【他书面文件设立信托!时书面文件的—载明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 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
!
】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
》 (三】)以股东持有的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
《 :信托公司的关—联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标准界定》
】 第三十四条 】 信:托公司?开展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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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利】用受托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
【
!(二)将信托财【产挪用于非信—托目的的用途;
】
【 (【三)承?诺信托财产不受【损失或者《保证: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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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以信托财产【提供担保;》
》
【 , (五)法律法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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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信托】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逐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事前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 第三十六条 !。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应】依照信托文件约【定以手续费或者佣】金的:方式收取报酬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 信》托公司收《取,。报酬应当《向受益?人公开并《向,受益:人说明收《费,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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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信托公《司不得请求给付报】酬
! 第三十》。八条 信托公【司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以—信托财产承》担但应在信托合【同,中列明或明确告【。知受益人信》托公司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信托公司违背】管理职?责,或者管理信托事【务不:当所负债《务及所?受到的损害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
第!三十九条 》 信托公《司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委》。。托人或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该信托公司】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该信】。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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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的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
【
? : 第四十一条 】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终止
】
—。 — ,(一)信托》文件:约,定的终止事由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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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
!。 (?三)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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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
!
】 : (五?)信托期限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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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六:。。)信托?被解除;
!
】 (七)信托被撤】销;
! (八!)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
《 第《四十二条 信【托终止的信》托公司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受】。益人或者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对清!算报:告无异?议的信托公司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但信托—公司有不当》。行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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