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    【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 :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 《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      —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 :   《   ?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      !。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九条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     第十!条 :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 , 第十二条 —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   ? , (三)变更公司住!所;:  【      — (四)改》变组织形式; 【 ?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合并《或者分?立;:。 ?     【 ,。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 》    第十五条 !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