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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 :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  :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八条 】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      !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 , ,      【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 《。       【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 :   》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公【司住所; 】   《     》 (四?),改,变组织形式;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合《并或者分立》; 》  ?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 》  :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