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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 :。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    】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   —  :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      【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    《(一)变更名—称;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公】司住所; 【       !  (四)改—变组织形《式;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 , ?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 ?        】 (九)合并或者】分立:; 【  :。。。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