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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 ?。。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 》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  :。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第八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 ,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     —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     【  :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    【。 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 ,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   》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    》     (一【)变更名称;—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公司》住所; 《 ?   《      —(四)改变组织形】式;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 :    》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    《  (?九)合并或》者分立; ! ,。      —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 ,。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 :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