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机构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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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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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领取金融许可证【
— :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信托业【务任何经营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信托公司”字样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八条 】 设立信托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公司章程;
】
! : (二)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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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
《
《。
【 (四)有具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任职资格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
:
》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程和风险控制制度;!
【 ?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
,
》 》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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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审慎监管》原则对信托公司【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
【 第十条— 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 : 申请经营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承!销、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信托公!司行业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信托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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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信托?公司不得设立或变相!设立分支机》构
?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 (!一)变更名称;
】
,
?
? (二】),变更注?册资本;
!
【 , (三)变更公【司住所;
】
《 》 (四?),改,变组织形式;
】
— (五】)调整业务范围;】
》
《 (—六,)更换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 , 》 (七)变更股东!或者调整股权结【构但:持有上市公司流通股!份未达到公》司,总股:份,5%的除外》;
!。 (【八)修改公司—章,程;:
— 】(九)合《并或者分立》;
》
? (】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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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出现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申请解散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解散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十四条《 信托《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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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对该信?托公司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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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五条? 信?托,公司终止时其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同时【。终止:。。清算: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的移交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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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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