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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 ?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  :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   ? ,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 ?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 第二十五条 【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 ,  :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