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四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 ,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处理 !   —     》 (一?)对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分别向有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 ,    《 (二)对》。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 : ,    《   (三)—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 《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通报【转送情况《。下,。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要定期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报告】转送信访《事项的办理情况【   】  :。   ? (四)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  【   按《照前款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并按要求通报信访!工作机?构 《     第二!。十,二条  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的机关?提出 》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  》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相互通报—信访事项的受—理情况 》 ?。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  【   第二十四条】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行政机!关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  《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行,政机关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受理;职责不清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受理 — : ,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时《可以就近向有关行】政机关报《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必要》时通报有《关主管部门 】     【行政:机关对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不得隐瞒、】谎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谎报、缓报! :  》 ,  :第,二十七条  —对于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和信访信《。息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不,。良影:响的产生、扩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