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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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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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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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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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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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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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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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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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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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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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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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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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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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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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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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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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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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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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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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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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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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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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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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