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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第二十九条 —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 :   》  : ,  :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