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
《
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
?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
】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 第三十二【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
,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
? , :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 第三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 第三十八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 ,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
】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