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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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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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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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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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 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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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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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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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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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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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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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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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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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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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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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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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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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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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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