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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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宣传【法制、?教育疏?。导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
】第二十九条 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提出的《建议、意见有利【于行:政机关改进工作【、,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积极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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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者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第三十一条 】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办!理信:访事项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信访人!、有关组织和人员】说明情?况;需要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向其他组织—和人员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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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可以举行听证听证应!当公开举行通过质询!、辩论、评议、【合议等方式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听证范围、主持人】。、参加人、程序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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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 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
】 ? (一)【请求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予以支持;》
! , ? ,(二)请求事—由合理但缺乏法律依!据,的应当对《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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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三)《请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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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支持信】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执行!
】 , 第三十《三条 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三十四条 ! ,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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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
,。
: 复核机关可以!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举:行听:证经过听证》的复:核意见可以依法向社!会公:示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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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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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
《
, (!。二)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 (!三)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
【。 , ,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
:。 ?。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
】。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
》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纳】改,进建议的应当说明】理由:
《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于信访】人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对在信访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
《 第三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应当《就以下事项向本级】。。人民政府定期提交】信访情况分析报【。告,
! 《 (一)受理—信访事项《。的数据统计、信访】事项涉?及领域以及》被投诉较多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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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转送:、督办情况以及【各,部门采纳改》进建议的情况—;,。
— (!三):提出的?政策性建《议及其被采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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