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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  : 第二十一条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第二【十二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 :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 ,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