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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  —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    【 建设单位制定的临!时管理规约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   ?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 第二十四条—  :国家提倡建设—单,位按:照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相分离—的原则?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 —   》。  第二《十,六条 ?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  — ,。  第二《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 —     !第二十九条 — 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    【  :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     【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   》      (【四)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    《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 ?   ?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 【   【  第三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