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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 【   ? 第十条  税【务机关应《当与代征人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委!托代征相《关事宜委《托代:。征协:。议书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    【   ?  (二)》委托代征范围—和期:限; 】  :   ?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      【。   (四)票、】款,结报缴销期限和额】度; 【    《     (五)税!。务机关和代征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   《      —(六)代《征手续费《标准; 【。 :  :    《。  :(七)违约责任【; ?    【 ,    (八)其他!有关事项 【    —。 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委托代【征协议书自代征人】及,税务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税,。务机关?公,章后生效 】  ?。   第十》一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发放委托代征!证书并?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的委托代征资格和】委托代征协议书中的!以下:内容 》      】  : (一)税务机关】和代征人《的名称、联系电话,!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应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和地【址,;,。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应》包括:姓名、户口所在地】、现居住地址; 】。 《    《     (二)】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期!限; 《 :        ! (三?)委托代征的税【。种及附加、》计税依?据,及税率; 】        ! (四)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 ,     —第十二条  委【托代:征协议书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委托代征的应当重!新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 】   —  :。委托代?征协议书签订后【。税务机关应》当向代征人提—供受托代征税—款所:需的税收《。票证、报表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向代征人发出终止!委托代征《协议通知《书提前终止委托【代征协议《  【  :  :   (一)因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      !   ?(二)税务机关【被撤销主《体,。资格的; 》    】。     (三【。)因代征人发生合并!、分立、《解散:、破产、撤销或【者因不可抗力发【。生等情形《需要终止协议的【;  】     》  (四)代—征人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       【  (五)税—务机关认《为需要终止协议的其!他情:形   !  第十四条  】终止委托代》征协议的代征—人应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结清代征【税款缴销代征业务所!需的税收票》证和发票《。;税务?机关应当收回委托代!征证书结清代征手续!费 ?。 《 ,   第十五—条  ?。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期《限届满之《前提出?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20】个工作日《向,税务:机,关申:请经税务机关确【认后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   第十六—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委托—代征协议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新闻媒—体或者代《征范围内纳税—人相对集中的场所公!告代征人委托代征】资格终止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需要公告】的委托代征协议书】主,要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