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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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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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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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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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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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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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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第四十五条 !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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