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登记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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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 ,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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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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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接到有》关部:门书面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予以《登记的发给(换发)!营,业执照;不予—登,记,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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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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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同时将企业【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信息【。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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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将登:记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记载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 第四十五】条 : 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应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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