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七章年度报告公示和证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十七条  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若干营业执照副本。

    营业执照正本应当置放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声明作废,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登记文书格式和营业执照的正本、副本样式,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