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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 —    第三十【五,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