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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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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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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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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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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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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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