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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 ,   【。 ,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    》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