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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     第三】十,五,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