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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 :    】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 :。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