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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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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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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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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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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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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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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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第三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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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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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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