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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分支机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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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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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经营场—所、经营《。。范围:、,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姓名及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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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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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有】合伙期限的分—支机构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经营—期限分支《。机构的经营期限不得!超过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合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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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一,。),。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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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 ? (》四)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
! ?。 : (五)经营场所证!明;
】 (!六):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 第三十八条 【 分支机构》。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 第三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比,照本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规定—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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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条 【 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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