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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注销登记 【 : 《  :  第三十一—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 :      】。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 :      —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 :     》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