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建标库

第四章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应当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人成员名单向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

        (三)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税务、海关纳税手续的说明)。

    有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应当缴回营业执照。

    第三十四条  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