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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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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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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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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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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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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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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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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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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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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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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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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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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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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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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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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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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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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