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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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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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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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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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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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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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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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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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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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 ,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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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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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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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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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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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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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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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第二十九》。条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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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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