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变!更登记
【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 ? ?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 《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
—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
?
》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
? 《第二十二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
—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
:
? 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 第二十六条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
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
— 第二十七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
第!二十八条 》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 第二十九条! ,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