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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变更》登记 !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该合伙企业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第十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委派代》表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     (二)全!。体普通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      】  : (三?)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变—更事项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企业类?型,。、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等!登记事项的有—关申:请文:书的签名应》当,。经,过,中国法定《公证机?构的公证 !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的主要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主要经!营场所在原企业登记!机关辖区《外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受理的由》。原企业登记机—关将:企业登记档案移送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 :    【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修改后的合伙协议! ,     !新任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  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的!应当:提交继任代》表的委?托书和自然人—身份证明 !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 ,     变更后】的,。经营范?围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合伙企业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的!合伙企业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   《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合伙企—业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企业《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依法提交有关—。文件 — ,  : ,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合伙人变】更姓名(《名称)或者住所的应!当提交姓名(名称】。)或者住所变更的证!。明文件? : ?  :。   外国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国家(?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姓名:(名称)、地—区或者境《外住所变更》证明:文件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增加或者!减少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出资—的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第二《十六条 《。。 新合伙人入—伙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的文—件参照?本,规定第二《。章的有关规定 】     新!合伙:人通过受让原合伙人!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中的:部分或?者全部财《产,份额入伙的应当提】交财:产份:额转让协议 — ?     —第二十?七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国合伙人全!部退伙该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应当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变更登记 】。 :     第二】十八条  合—伙协议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将修改后的合伙协】。议,或,者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送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 ,   第二十九条 ! 外国合伙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的应当重新签署!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备案  !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营业?。执照变更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换,发营业执《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