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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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 —(一)名称;
】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 (四)经—营范:围;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 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 :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
《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 【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 ?。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 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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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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