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设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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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具备合—伙企业法和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 第七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事项包括《
《
,
, 《 , (一)名称】;
—
, 【 (二)主要经营场!。所;
】 》 (三》)执:行事务合伙人;
】
《
: — (四)经》营范围;
】
》 》(五)合伙企—。业类型;《
?
? 【 (六)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国家(地区)—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和评估方式
—
】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合伙》。期,限
】 执行事务合】伙人是?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登记事项—还应当包《括外国企《业、中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派:的代表(《以,下简称?委派代表)
】
《 第八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
,
—第九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
? 第十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全体普通》合伙人未《决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全体普通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有限合—伙人不得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
【 第十一【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外《商投资普通合伙【企业(含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外商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 第十—二条 《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
,
—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
!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
—。 (二》)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
! (三?)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
《 】(,四)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
? , : (五—)全体合《伙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书;
【
— 》 (六)《全体合伙人对各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
, 》 (七)全体】合伙:。人签署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
【
】 (八)《与外:国合伙人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
】 : (九)外国合!伙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 ? (十【),本规定规定》。的其他相关文件
!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须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
? 外国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经其:所在国家主管机构】公证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和境外住《。所证明应当依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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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被授权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合伙人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境内其他有关【单位或者个人
】
》 , 第十三条—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行业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批,准文件?
《
第十】四条 外国—合伙人用其从中【国,。境内依法《获得的人《民币出?资的应当提交—外汇管?。理部门出具的—境内人民币利润或者!其他人民币合—法收:益再投资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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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中国境【内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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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国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外—国人就业许可文【件具:体程:序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 第十七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成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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