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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三条! , 违:反本办法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机构的中国保】监会依法予以取缔 !   【。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由中国保!监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    】 ,第三十五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有关报告或】者材料?的由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罚款】。   】  第三十》。六条  对代表机构!违反本办法从事保】险经营活动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违】反本办法的其他非】经营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由中】国保监会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第三十七!条  代表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予!以警告 —     第】三十八条 》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 》  》。   ?第三十?九条  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应【当及时将对代表机】构处罚的情况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  :   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