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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监【督管理 》。 —    第》十条  《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总代表处的【名称应当依次由【下列内容组》成“:外国保险机构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名》称”、“外国—。保险机构名》称”和“驻中国【总代表处” ! :    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除主!。要负责人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 “代表”!、“副?代表” 】     第十【二条  代表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第十三条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学历、从!业经历和工作能力】    ! ,总代表应当具备8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首席:代表应当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     总—代表和?首席代表不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应当具备10【年,以上保险从业经【历 《    — 第十四《条  每个代表机】构,。的,外籍工作人员最多】不得超过3》人   !  :第十五?条  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 《 : ?。    第十—六,。条  ?代表机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专职的工作人】员 ?    【 第十七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不得在2个以上【代表机构中》任职:;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   【  第十八条—  :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   !  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离开代表机】构的时间每次不得】连,续超:过30日;离开代表!机构:连,续超过?14日的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 》。  》   第十》九条  代》表机构应《当在每?年2月底前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一【式两份?由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转报中国》保监会 【  ? ,  :工,作,报告:应当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填写 】   ?。。  第二十条 【 代表机构每年【在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应当分别】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送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上:一年度的《年报 【。 ,    第二十一】条 : 代表机构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机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        】(一)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或【。者注册地《址变更; ! ,       【 (二?)分立、合》并或者?主要负责《人变动; —      !   (三)经营】严重亏损; !   《      —(四)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  】       (五!。)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主管当!。局对其?实,施重大监管措施【; 《    —    《 (六)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二条!。。  代表机》构更:换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二)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授,权书; !    《    (三)拟任!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三条 】。 ,。代,表机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名称变》更申请表; 】    —。     (二)由!。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 (: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    】 第二十四条  】。在,中国境内已设—立2个以上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可以指定其中!一个代表处为总代】表处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代表?处名称变更为总【代表处 】 ,    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总!代表处的总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代表—处的工商变更登【记 ?     】第二十?五条 ? 代表?机,构,变更总代表、首席代!表或者变更名称【按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申?请的中国保监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    《第二十六条  代】表机构只能》在所在城市》的行政辖区》内变:。更办公场《所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和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一!)新办公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    】。     (二【)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     本条所】称变更办公场所【包括:原有办?公场所的搬迁—、扩大、缩小或者】新增办公场》。所,等,。。情形 【     第—二十:七条 ? 代表?机构撤?销的应?当自撤销《之日起?20日内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一)【撤销代表机构的【情况:说明; 】      —   (二)外国】保险机?。构撤销代表机构【文件的?复印件? 》 ,    第二十八】。。条  代表机构更换!或者增减代表、副】代表、外籍工—作人员应当自更换】或,者增减人《员之日起5》日内向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并提交被任命】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     第二【。十,九条  外国保险】机构的代表处撤销】后总:代表处是其》惟,一驻华代表机—构的总代表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中国!保监会申请将总代表!处名称变更为代表】处 : 《   ?  :总代表处经批准【变更为代表处的代表!处应当自中国—保监会批准变更之】日起1个《月内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     【第三十条  代【表处撤销《后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设有总【。代表处的由总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没—有设:立总代表《处,的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的》其他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的所有?代表:机,构均已撤销》。的由:其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负责未了》事宜 【     第—三十一条 》 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代《表机构的总代—表或者首席》代,表进:行监管谈话提—示,。。风险并要求其—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   第三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代表机构》进行日常和年度检查! : :     日【常和年度《。检查的内容》包括 【         !。(一)?代表:机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  ?      — (二)各项—。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 ?    》     (三)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任!用或:者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 ?    《   ? (四)代》表机构是《否从事?经营性?活动; 【     —    (五—)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