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 《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    【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    【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  :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   ? ,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第,六条 ?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正》。式,申请表; !    《   ?。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        !。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     》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 ,   》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      —。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    】   ?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     !  :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  ?   ?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  —  :    《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 :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   —  :   ?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       !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    —   ?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