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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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
》 ,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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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
:
—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
【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第六条 】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正式申请【表;
【
《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
!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
】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
《 ? :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
《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
?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八条 —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第,九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
】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 ,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
?
【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
《。。
, 》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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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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