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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   ?  :。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 ,   》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 ?  ?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   ?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 ,   ?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    《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正式申【请表; 【  ? ,     》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 ,    《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 ,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    —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    》  :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   —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      【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    — ,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 ,  :第九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   【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       ! ,。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   【   ?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 , ,      —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