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
《
? :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
: 【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正式申请表】;
】 》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
》 《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 , —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
,
: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
— ?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
!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
?
《。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 《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
】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
:
】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
—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