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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     第五】条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 《   ?  :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 :       【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第!六条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    《(一)正式申请表】;  】     》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  》    《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 ,      —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 ,  :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    —   ?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       !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 : ,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 ?    《。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    《    《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        】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 :       】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      —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