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申请与设立
】
! 第五条 — 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简】称“: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 ? 《(一)?经营状况良》。。好;
》
! (二)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
【 : ? (三》)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 (】四)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
— 本条所称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是指:外国保险机构—持续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外国保险机构吸收合!并其他机构》或者:与,其他:机,构合并设立新保【险机构?的不影?响其经营保》险,业务年?限的计算
!
外国保】险机构子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自该子公司设立!时开始计算
】
,
《 外国保险—集,。团公司经营保险业务!的年限?。以下列两项时间【中较早的一项时【间开始计算
【。
—。 , (一【)该集团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 (《二):该集团中经营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开始经营保险—业,务,的时:间
【 : :第,六条 ? 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 (一)正】式申请表《;
》
! (:二)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保监会主席的【申请书;
】
,
? —(三)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或者合法开】业证明或《者注册登记证明的复!印件;
》
【 《 (四)机构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或者主要合伙【人,名单;
—
! (五)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报;
!
,
【 (六》)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出具的对申请】者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者由所在行业【协会出具的推—荐信意见《书或者推荐信应当陈!述申请者《在出具意《见书或者推》。荐,信之日前3年受【处罚的记录;
!
— , , (七)—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
—
:。
? (八)!由,董事长或者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
—。 (九—)申请者就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
】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简!历;
《
— ? ?(,十一)中国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
【 申请者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交《申,请材料对拟设代表处!。的申:请中国保《。监会: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 》 (一)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 ?(三)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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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
【第八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审《慎性原则对设立【代表处?。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中国—保监会主席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
: 第九》条 : 代表处《领,取批准书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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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处应当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保,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 (!一)工商登记注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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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
!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
《 代表《处,自领取批准书—之日:起3个月《内,未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视为未迁入—固定办?公场所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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