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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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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条 》 为:了加强对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的管理】适应中?国,保险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制,。定本办?法,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的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协会及其他保险】组织
】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从事联络、!市场调查等非经【营,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
【
本办法】所称首?席代表是指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本办法—所称总代表是指总】代表:处的主要负责人
】。
!。。第,三条 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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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表机《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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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代表机构—履,行,监管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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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代表《中国保监会》对本辖区的代—表机构实施》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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