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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清算】受理 【   》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       !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第十一条 》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二条 !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       !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 : :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     — ,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  《  : 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