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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清算受理》 : 《 :。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 ,   ?     》。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  :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 :    》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第?十,一条 ?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   《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      —。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      【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  ?      —。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     》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   【  第十四》条 :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    《 第十五《条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