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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章 清算【受理 —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 ,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      】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   》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   ? 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     【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 ,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  :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  —   ?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   《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      】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     》  :(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 , ?。 ,      —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     】  : ,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    第》十五条 《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