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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清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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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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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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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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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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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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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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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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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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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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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前款所列第(】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 第十一条 对于!。符合本?规程第九条》规定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本:规程第十条规定【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 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纳税人在上!述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 第十二条》 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时应!。提,供的清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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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表及其】附表(参《考表:样见:附件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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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主,要内容应包》。括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用:地、开发、销售【、关联方交易—、融资?、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及主《。管税务?。机关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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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 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销售明细表、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有关的》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纳税人【还,应,提供:记账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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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审核】鉴证:。的清算项目还—应报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鉴,证,。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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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且报送!的,清算资料完备的予以!受理;对《纳税人符《合清算条件、但报送!的清算资料》不,全的应要求纳税【人,在规定限期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对】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已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消
【。
,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本规:程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对符合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情形的《应当作出评估—并经分管领》导批准?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时间对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应继续做好项目【管理每年作出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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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核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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