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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 : 》(五)其他事项
!
【 第九?。条 :。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
—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 ,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 第十三条 !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
第十!四条 ?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
,
【。 第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
:
《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 ?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 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
【 《 ,。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 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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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 , 第二》十一条 《 本章除《有,关通告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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