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
【 第八条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 《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
》 (五)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
?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 :第十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 《第十一条 》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
! (四)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 第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
,
《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
— , 第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
, ,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四)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
《。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 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
,
》。。。 》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
《 :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
《
, 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二—十条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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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章除有关通告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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