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初始土》地登记?
【
第八条 ! 初始土地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者应:当提:交的有关证件—;
《
《 : (五)】其他事项
!。。
》第九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国!有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法定代表人申请】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由【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使用集体土》地的个人申请登记】
》
土地他】项权利需《要单独申请的—由有关权利人申请】登记
》
》 第十条 — 土:地登记申《请者申请土地使用权!、所有?权和土地他》项权利登记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 (二)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四】)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资格身份证明
【
?
: , 第十一条【 申请土地登记申!请者须向土地管理】部门领取土》地登:记申请书《
! ,土地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基本?事项并由申请—者签名盖章》
?
? ? (一)】申请者名称、—地址;
—
:
【 (?二)土地座》落、面?积、用途、》等级:、价格;《
》。
!(三)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土地他项权!利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其他事项—
:
— 第十《二条 土地管理部!门,接受土?地登记申请者提交】的申请书及权属【来,源证明应当在收件】簿上载?明名:。称、页数、件数【。并给申?请者开具《收据
?
》。 第十三条 !。 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地!籍调查地《籍调:查规程由国家土地】管理局制《定
:
!第十四条 —。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地籍调?查和土?地定级?。估价成果对土—地权属、面》积、:用途、等级、—价格等逐宗进行【全面审核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审:批表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
】 第十五—条 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予?以公告
—。
? 《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的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座:落;
?。
】 , ,。 (三)—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关;
—
:
【 , (?四)其他事》项
! 第十六条— , 土地登记申—请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缴纳复查费】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经复查】确有差?错的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承担
!
】第十七?条 ?土,地登记过程中的土地!权属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处理后再行【登记:
! 第十八条 公】。告期:。满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由】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照以下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
【 ?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调查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登记卡?并由登 记》人员和土地》。管,理,部门主?管领导在《土,地登:记卡的经办人、审】核人栏签字;
!
】 (二)根据土!。地登记卡的有关【内容填写土》地归户卡并由—登记人员在土—地归户卡的经办人栏!签,字土地归户》卡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凡》在,一个:县级行政《区范围内对两宗以上!土地拥有权利的应当!填写在同一土地归户!。卡上;
《
:
,
】 (三)》根据土地登记卡【的相关内容填写土】地,证书土地证》书以宗地为单位【填写两个以上—土地使用者》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应当分别填写土】地证书
】
: 第十》九条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向国】有土地使用者—、集体土地所有【者,、,集体土地《使用者分别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向土地他项—权利者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第】二十条 《 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所有权的】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造册不发《土地:证书
?
:
《 第二》十一条 本章【除有关通告》和公告的规定—外适用于变更—土地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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