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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初始登记—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 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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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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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三十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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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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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三条 ?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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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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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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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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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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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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