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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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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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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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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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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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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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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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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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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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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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 :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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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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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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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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