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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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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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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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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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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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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二十九【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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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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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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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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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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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五条 ?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第三》十六条?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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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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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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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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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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