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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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初《始登记是指土地【总登记?之外对设立的—土地权利进行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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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 依法?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和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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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开工的大中!。型建设项目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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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七条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在付清【。全部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后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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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依法转为—。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出—让合同?。及土地?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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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 依法以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租,。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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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依法:以,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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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以国家授权经营【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当—事人应当持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资产处置!批准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授》权经: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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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二?条,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持?。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明材料—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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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十三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用地文件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 , ?第三十四条 — 集体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兴办企《业的当事人应当持】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相关合同申请【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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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五条 依》法使用本集体—土地进行《农业生产的当事人】应当持农用地使用】。合同申请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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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 依法抵押》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应《当持土地《权利证书、主债【权债务合同、—抵押合同以》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
—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的以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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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抵押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上加以记载—。。。并向抵押《权人颁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申请登【记的抵押为最高额】抵押的应当记载所】担保的最高债权额、!最高额抵押的期间等!内容
】 第三—。十七条 在土地】上,设定地役权后当事】人申请地《役权登记的》供役地权利人和【需役地权利人—应当:。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土,地,权利证书和地役【权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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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分别记载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并将地《役权合同保存于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宗地档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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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役地、【。。。需役地分属不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当事人》可以向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地役【权登记负责》供,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完成登记后应当通知!负责需役地》登记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由其:记载于需役地的土地!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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