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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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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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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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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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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