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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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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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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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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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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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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 , ?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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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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