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
【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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