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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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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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
—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