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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     》。第二十一条 —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     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 , , ,  :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 ,   ?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 《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