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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   —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