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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土地!总登记 》。 《 ,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总登记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    》 第二十《。二条  土》地总登记应》当发布?通告通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登记区的划分—; 》。 ,         !(二)土地登记的期!。限; 《 ?      —   (三)土【地登记收件地点;】 ? ? ,。  :    《 ,(四)土地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的相关《文件:材料; —     【 ,   ?。(,五)需要通告的其他!事项 ? 》    第二十【三条  对符合总】登记要求的》宗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公【。告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二)准予登》记,。的,土地坐落、面积、】用途、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和【使用期限; 【 ? ,      —  (三《)土:地权利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期限?、方式和受理机构;!  【 ,      (四)!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 ,   《  第二十四条  !公告期满当事人【对土地总登记—审核结?果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