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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第】。五条  土地以宗地!为单位进行登记【 ,    】 宗:地是指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 第:。六条  《土地登记《应当依照申》请,。进,行但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  :。   第《七条  土地—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共同申请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单方—申,请   !      (【。一)土地总登记; ! : :        】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初:始登:记; —        !。 ,(三)因继承—或,者遗赠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     【    (四)【因人:民,政府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 《。 ,   ?    (》五)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而取得土地权利的登!。记; 《 ?         !(六:)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 【   ?  :。。 ,   ?(七)名称》、地址或《者用途?变更登记;》 ?    —     (八)】土地权利证书—的补发或者换发【; —      — ,。 , ,。(九)其他依—照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情形 【。     第【八条 ? 两个以《上土地使用权—人共同使用一宗【土地的可以分别申请!土地登?记 《  《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的登》记事项提交》下列材料《 —       【 (:一)土地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  ?      — (三)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  《     》  (四)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  !       (】五)地?上,附着物权属证—明; ? :       !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减免—税凭证; 》 :      】 ,  (七)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 《。    《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地籍调查》表、:宗地图及《宗地界址坐》。标可以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技》术单:位进行地《籍调查获得 】 ?  : , 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应当如实【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     —第十条  未成【年,人的土地权》利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登记申请办理未【。成,年人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 】     》第十一条 》 委托代理人申请】土地登记的除—提交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 代理境外申—请人申请土地登记的!授权委?托书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应当经依】法公证或《者认证? :     第!十二条 《 对当?事,人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    】   ?  (一)申请【。登记的土《地不在本登记辖区】。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 , ?  :     》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     】。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    《 ,   (四)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土地登【记申请 】   ?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土地登记申请后认为!必,。。要的可以就有—。关登记事项向申请】。人询问也可以对申请!登记:的土地?进行实地《查看: 》  :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受理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审查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  《     》  (一)根据对土!地登记?申请:的审核结果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登记簿; — ,       !  (二《)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权利人!为单位填写土地归】户卡; 【  ?   ?    (三)【。根,据土地登记》。簿的:相,关内容以宗地为单位!填,写土地权利证—书对共有一宗土地】的应:当为: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分【别填写土地权—利证:书, 》。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前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   第十五条【  :。土地登记簿是土地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土】地登记簿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        】 (一)土地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 ,  :      (【二)土?地的权属性》质、:使用权类《型、取得时间—。和使用期限、权利以!及内容变化情—。况; 《 《       【 (三)土地的【坐落、界《。址、面?积、:宗地:号、用途《和取得价格; !     【    《(四)地《上,附着物?情况 —。 ,     土地【登记簿应当》加盖人民《政府:印章:  【   土地》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每天进行异地备份! 》   ?。  第十六条  土!地权利证书是—土地权利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 《     —土地权?。利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土地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土地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土地登》。记簿为准 !     第十七条!  :土地权利证书—包括  !   ?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 》     】    (二)【集体:土地所有证;— 《 :      —。。  (三)》集体土地使用证;】 —     》。。   (《四):。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  》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在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载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农》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上载明】;土地?抵押权和地》役权可以在》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上载明 !  》   土地权—利证书?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 :   ?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      】 ,  (一)土地【权属:有争议的;》 : ? ,  :      (【二)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 》     】  :。  (三)未—依法足额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税费的—; : ,   —     》 (四)申请登【。记,的土地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  —       【(五)?其他依法《不,予登记?的 ? : , , ,   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  》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土地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结土地登记审】查,手续: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十日 》 ,     第【二十条 《 土地登记形成【的文件资料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     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审批表、土地】登记归?户卡和土地》登记簿的式》样,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