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监督!管理 】  ?   ?第二十八条  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自律】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接受社【会的监?督 —     第二【十九:条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检查发现其具—有本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及时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特:种,。作业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 》   ? ,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信息?系统方便《用人单位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 : , ,    《。 第三十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撤?。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        】 (:一):超过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未延期复】审的; 【 ,        】 (二?)特种作业人—员的身体《条件已不适合继续从!事特种作业的—; ? , ,  ?    《   (《三,)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 ? ,      —。 (四?)特:种作业操作证—记载虚假《信息的; 】       】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     —特种作业人员—违反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 】  :   第三十一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发证机关应当注】销特种作业》操,作证 — , ,    《 ,。。 ,  (一)特种【作业人员死亡—的; ?    】     》(,二)特种作业人员提!出,注销申请的; !  《    《   (三)特种作!业操:作证被?依法:撤销的 】    《。 第三十二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  :  第三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应当每—年分别向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报: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情况 —    】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     第三十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原工?作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   】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 ?    》 特种作业人员【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冒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