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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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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 第六—十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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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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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六条 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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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 第《六十八条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
【
! ,(三)?协议期限;
—
?
】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
《 :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 》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
《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
!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
,
—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
【 , ,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
—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
《 第七十条 !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
《 , ? ,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 《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
: : ,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
《
—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 第七?十一条 《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
第!七十二条《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
【 ,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 , , ?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十?三条: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
? ,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
】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 : 》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
— 》 ,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
? ?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
? :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
!。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
《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第七十五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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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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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
: ?。 ,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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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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