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
《 : 第六十》四条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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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五条 !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
,
》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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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
《 第六十—。七条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 ? 第六十八条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
,
?
! (三】)协议期《限;
?
,
—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
!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
,
!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
《
《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 —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
: ,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
!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
:
: ?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
第七】。十条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
》。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
,。。
: 《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
第【七十一?条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
【第七十二条 —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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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
?
】。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 :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十三条 —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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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
》 《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
《
【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
】。。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
!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 》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
《
【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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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 ? 第七十五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 :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
— , 》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
【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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