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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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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四条 根据—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及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应符合本章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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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对开发、受让】。的无:形资产或《参与的劳务》。活动享有受益—权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关联方承担—的,成本:应与非关《联方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受益权而—。支付的成《本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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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所开发或受让的无】形资产?不需另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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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 企业对成本分摊】协,议所涉?及无形资产或劳务】的受益权应有合理】的、可计量的—预期收益且以合【理商业假设和—营业:常,规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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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七条? 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
第六十八!条 成本分摊【协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 , , 《 (一)》。参与:方的: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在协议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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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协议期】限;:。
【。 (四!)参与?方预:期收益的《计,算,方法和假设;
【
》 《 (五)参】与方初始投》入和后续《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价值确认的方法【以及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
【 ? (六)参》与方会计方法的运】用及:变更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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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参:与,方加入或《退出:协,议的:。程序及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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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八:)参与?方之间补偿支—付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 (九】)协议变更》或终止的条件及处】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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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十)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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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九条 !企业应自成本分摊】协,议达成之日起—3,0,日内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税务机关判】定,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
《
》 第七十条 !已经执行并形成一定!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参与方发生变更【。或协:议终止执《行应根据独立交【易原则?做如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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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一)加入支付即!新,参与:方,为获得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应做出合》理的支付《;,
— 【 (二)退出—补偿即原参与—方退出协议》。安,排将已有协议—。成果的受益权转【让给其他参》。与方应获得合理【的补偿;
!
》 (三)【参与方变更后应对各!方受益和成本分【摊情:况做出?相应调整;
【
,
》。 —(四)协议终—止,时各:参与方应《对,已有协?议成果做出》合理分配《
》
《 企业不《按独立交易原则对】。上述情况做出处【理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做出调整
!
《 第》。七,十一:条 成本分—摊协议执《行期间参与方实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补偿调整
!
第七!十二条 对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有关《税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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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企业按照协议】分摊的成本应在协】议规定的各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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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二)涉及《补偿调整的应在补】偿调整的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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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三)涉及无形资产的!成本分?摊协议?。加入支付、退出【补偿或终止协议时对!协议成?果,。。分配的应按》资产购置《或处置的有关规定处!理
【 第》七十三条 》 企业可根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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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十》。四条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除遵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外还应准备和保存以!下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 ,(一)成《本分摊协议副—本,。。;
! , 》。。(二)成《本分摊协《议各参与方之—间达成?的为实施该》协议:的其他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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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三)非参与】方使用协议成果的情!况、支付的金额及】形式;
》
,
】 ?(四)本年度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加入【。或,退出的情况包—括加入或《退出:的参与方名称、所】在国家?。。(地区?)、关联关系加入支!。付或退?出补偿的金额及形】。式;:
?
》 (【五)成本分摊协议的!变更或终止》情况:包,括变更或终止的原因!、对已形成》协议成果的处理【或分:配;
《
】。 (六)【本年度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发生的】成本:总额及构《成情:况;
! (】七):本年度各《参与:方成:本分:摊的情?况包括?成本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做出或《接受补偿支付的金额!、形式、《对象;
】
, : : (八)【本年度协议预期收益!与实际结果的比【较及由此做出的调整!
》
》企业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期间无论》成本分?摊协:。议是否采《取预约定价安排【的方:式均应在本》年度的?次年6?月20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 : :。第七十五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 (【一)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
》 《 (二)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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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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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四)?未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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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